《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10-10浏览次数:180

为规范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我省应用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其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和工程质量要求必须统一执行《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J 22-2006)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 19-2006)地方标准。

二、《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32/J 22-2006)中新增了体积吸水率、抗裂砂浆线性收缩率等性能指标,规定W型水泥基聚苯颗粒保温砂浆体积吸水率≤8%L型水泥基聚苯颗粒保温砂浆体积吸水率≤10%,抗裂砂浆线性收缩率≤0.20%,是针对我省雨水多、湿度大的气候特点,为确保保温系统性能,在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各类保温砂浆均须符合上述指标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三、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对其组成材料及材料性能、整体施工工艺等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保温系统供应商应配套供应各组成材料,确保其稳定性和相容性,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应用指导文件。保温系统施工时,除正常掺水拌合外,现场不得掺加水泥、砂等其它材料。

四、聚苯颗粒复合保温砂浆只适用于建筑外墙外保温,无机矿物轻集料保温砂浆作为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补充,只适用于外墙内保温。外墙外保温砂浆粉刷厚度不宜超过30mm。为增加外墙内保温系统的呼吸性,外墙内保温宜选用石膏基类保温砂浆。

五、为保障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质量,应用单位在选用复合保温砂浆时,应考察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以下生产工艺和装备条件。

1、有可靠的技术来源。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原材料在线自动计量,出料自动计量和包装。混合机有效容积大于1500L,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生产线具有二次混合工艺。

4、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试验室,具备万能试验机(50100kN)、砂浆搅拌机、电热恒温干燥箱、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检测设备、仪器。

5、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和试验室人员。

六、加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发布与管理,省建设厅按季度公布推广项目,供使用单位选用。

七、省建设厅组织对生产企业技术人员和试验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列入我省复合保温砂浆产业化基地,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建设单位在应用复合保温砂浆时,应优先选用经省建设厅科技成果推广认定的产品,并由保温砂浆生产企业负责供应系统的组成材料和配套材料,不得分别采购;同时,按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复检,做好现场热工性能测试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

九、设计单位应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正确选用保温系统,保温系统如需变更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节能计算,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十、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保温系统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在项目施工前应做样板墙,样板墙检验合格才能组织施工。

十一、监理单位应严格作好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工序间应进行交接检查,上道工序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十二、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的质量监督。

十三、对应用伪劣产品、影响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质量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可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转自:江苏省建设信息网)